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自由职业,住宁海县**家园**幢**室。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 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Y****小型轿车沿宁海县桃源街道银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路与北斗北路路口处停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2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