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0点3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章某甲驾驶赣******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吹气结果为84mg/100ml,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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