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号门市。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收到其前夫宋某某赠与的现金10万元。2019年2月28日,虎林市公安局民警为侦查郑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前往虎林农村商业银行查询与郑某某关系密切的宋某某、章某甲等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因宋某某随后在接受调查时,曾供述该款系郑某某放在自己手中,侦查机关据此认定该款系郑某某的违法犯罪所得,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人宋某某、章某乙、孙某某、郑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方某某、辛某某、夏某某、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来自郑某某的说法仅有宋某某供述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亦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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