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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684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嫖娼,于2019年11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时许,被害人蒋某甲在乐清市**街道**美食店与王某甲、章某甲等人吃饭时,借故生事,与王某甲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章某甲在旁劝架时与被害人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随后二人互殴,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用拳头打伤被害人蒋某甲鼻部。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蒋某甲鼻部遭受顿性暴力作用所致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案发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现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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