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199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6年3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 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5日7时左右,在仙居县**镇**村移民安置工地,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之前堆放在路边的砖头被章某乙压坏,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章某乙、章某丙发生口角纠纷,并发生推搡等行为。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章某丁,在被不起诉人章某丁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章某甲、章某丁二人将章某乙、章某丙二人打伤。经鉴定,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章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章某丙的伤势是三被不起诉人殴打所伤还是章某丙本人当天摔倒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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