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现住东兴市**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揭军英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初起,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伙同章某某、何某某从事走私卷烟非法经营活动,其中2019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一批非法经营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8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章某甲有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被扣押的手机予以返还。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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