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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4206251969********,现在湖北省谷城县文化旅游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9月2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9年9月6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指定宜城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1月9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宜城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谷城县“**乐园”公租房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湖北北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赵某某和副总付某某邀约谷城县**粮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谷城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四家公司参与陪标。童某某(赵某某的妻子)作为**公司资金的实际管控人,在明知情况下为陪标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共计61.6万元。最终**公司以708.17万元的价格中标“**乐园”公租房工程项目。

2016年1月,谷城县**综合楼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赵某某请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赵某乙帮忙,邀约了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建筑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设有限公司共四家公司参与陪标。童某某作为**公司资金实际管控人,在明知情况下为陪标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共计380万元。最终**公司以4678.80万元的价格中标谷城县中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代表该公司退缴违法所得26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属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公司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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