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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住青神县********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驾驶无号牌四驱越野行走吊车沿眉青路由眉山方向往青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神县**路**街道**村**号外路段处,看到被害人孙某某在前方与其同方向行驶,童某某按喇叭并打方向盘避让,在避让时,吊车车头与被害人孙某某靠路边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青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童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童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且童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共计17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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