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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淳安县****一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驾驶浙A0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驶往汾口镇方向,10时46分许,途经****线****路段,超车时与在非机动车道上步行的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余某某受伤后送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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