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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阿市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7********,汉族,高中,个体劳动者,新疆**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8 月07 日21 时45 分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驾驶新N5**** 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路**路口由西向东驶入小区时,碰在该路段人行道内由西向东跑至小区路口的被害人拜某某,拜某某送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事故责任划分:童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拜某某的监护人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童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4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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