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合伙人)为进行营销活动,非法从赵某某处获取安吉**园、**小区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0余条,其中包含**园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共计100余条。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未征得公民同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做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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