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80********,汉族,初中文化,屏山县**镇**乡**村书记,中国共产党党员,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行驶至中都镇“太平乡隧道”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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