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资阳市**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M*****小型轿车行驶至简阳市养资路4km+200m路段处,被民警挡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9.3mg/100mL。

经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持有C1D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