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怀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到怀宁县**镇**大酒店吃饭。席间,童某某喝了一瓶多雪花牌啤酒,饭后,童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从**大酒店出发回怀宁县**有限公司。途经怀宁县高河镇黄梅路龙马大道至香樟大道路口时,被路面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4.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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