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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R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一桥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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