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住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云,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苏AJ****号小型轿车沿江北新区宁六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华绿谷庄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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