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5H****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日13时20分许,途经武义县履王线4公里3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童某某被民警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后经检验,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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