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文区东屿村出租屋出发,沿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与迎宾路叉口左转,沿迎宾路逆向行驶至龙昌路叉口左转,后沿龙昌路由南往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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