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71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农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8****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县泗洲头镇花墙村出发,行驶至本县盛宁线南堡村村口时被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
2.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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