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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性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童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人从长岗镇往长岗镇蔺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长岗镇蔺田村元木组路段(青水线9KM+100M)被仁怀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对其吹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99mg/100ml,经对其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10mg/100ml。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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