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长沙县**镇**宿舍,住长沙县**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55分许,童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往长沙市**医院抽血,后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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