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19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92********,汉族,高中文化,峨眉山市**工程机械租赁部**,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上,童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方向往大件路方向行驶,23时43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大件路新业中心外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童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乐山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童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童某某已赔偿所撞坏护栏损失4740元,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