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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0********,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湘******小轿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希望大厦附近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童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84mg/100ml。经讯问,童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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