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驾驶牌照为湘C*****的小轿车沿湘乡市大将路由南往北途经湘乡市妇幼保健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童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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