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长庆油田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DR****的小型普通客车在G22青兰高速会宁高速收费站被会师高速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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