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73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随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组,现住湖北省随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在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13组自己的责任田边清除完杂草后,为防止杂草割伤脚,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燃烧的杂草点燃树叶后引发山火。后经随县消防队、岳家湾村干部和村民的及时扑救,山火于当天17时许被扑灭。经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勘查,随县草店镇岳家湾13组过火面积为5.037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有林地、未造林造林地。树种为泡桐、湿地松、栎树。其中:1号小班面积1.392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树种为松树、栎树;2号小班面积0.957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泡桐;3号小班面积1.1053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松树;4号小班面积0.3958公顷,地类为灌木林地,树种为松树、栎树;5号小班面积0.4618公顷,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树种为湿地松;6号小班面积0.7251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松树、栎树。2019年12月18日,童某某和王某甲达成协议,童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甲树苗款人民币1万元整,王某甲表示不再追究童某某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随县草店镇卫生院出具的童某某的DR报告单一份、打火机一只、被害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日拨打火警电话、王某乙电话截图各一份)、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失火现场照片、童某某指认照片、童某某的基本信息查询、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云南东巴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森林火灾调查报告、随县森林公安局淮源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随县草店镇岳家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证人王某丙、王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随县森林公安局淮源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