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镇**房,经商。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认为前夫张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有感情纠葛,与易某某在微信联络过程中发生争执。之后,童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寻找易某某,因无人开门,便用拖把砸击防盗门,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对童某某进行制止,并将童某某带回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高塘岭派出所进行批评教育,童某某随后离开派出所。
次日凌晨2时许,童某某驾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场,找到易某某牌照为湘******的白色现代牌索纳塔型小型轿车,持锄头砸击车辆,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反光镜、右前门、前引擎盖等多处受损。童某某离开后,又驾车来到**小区*栋**房门外,持锄头砸击防盗门,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再次赶到现场,对童某某进行批评教育,童某某随后离开现场。
当日晚上21时许,童某某邀约何某甲、何某乙、曹某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小区*栋**房寻找易某某,在看到屋内有灯光后,童某某指使何某甲用锤子强行将房屋防盗门砸开,进入屋内后,童某某找到易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其间,何某甲、何某乙、曹某某抓住易某某的手,童某某从房内找到一把拖把朝易某某头部等部位进行敲打,随后又持剪刀剪损易某某的头发,在看到易某某女儿用手机报警后,童某某夺过手机并用锤子将手机砸毁。之后,易某某近亲属报警并赶到现场对童某某等人进行制止。事后,张某某购置并替换了被童某某砸损的防盗门。
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鉴定,被害人易某某额面部及全身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砸损的车辆、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373元。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童某某向易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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