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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4********,汉族,大学文化,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等20余名派遣到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务工民工劳动报酬款共计136313.75元。经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正指令,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9年9月12日,邻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将所有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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