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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温岭市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科科长,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下半年,张某甲、季某某(均已判决)承接了温岭市城东街道东方红临时垃圾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工程。2017年11月中旬,为了加快东方红临时垃圾堆放场垃圾的处置进度,温岭市城市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陆某某、城市管理科副科长张某乙(均已判决)和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等人作为发包方的负责人员,经研究、商量后,与张某甲、季某某组织、安排人员采取挖坑填埋的方式非法处置该堆放场的垃圾3787.85吨。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上述填埋垃圾属于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金额为人民币761162.8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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