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90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安吉县**街道**网咖附近的居民楼楼道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的红黑色永久牌自行车一辆,于当日以200元的价格自行销赃。经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30元。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已将涉案自行车赎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
2、2019年1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安吉县**街道**网咖附近的居民楼楼道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蓝白色KANGTA牌自行车一辆,于次日以200元的价格自行销赃。经认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2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家属已将涉案自行车赎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3、2019年12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伙同刘某某窜至安吉县**街道实验初中南门,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红白色自行车一辆,后以100元的价格自行销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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