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花秋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童某某从桐梓县**镇**桥**村家中开车到花秋街上时,发现被害人樊某某晾晒在桐梓县花秋镇龙井湾水井处的四把藤椅和两张桌子,当日下午16时许,邹某某、童某某回家时,看见桌椅仍在该处,当日19时许,童某某、邹某某商量后,童某某步行到花秋镇龙井湾水井处查看周围情况,邹某某随后驾驶一辆三轮车到现场,两人合伙将四把藤椅和两张桌子搬上三轮车盗回桐梓县**镇**村**组家中。经遵义中审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邹某某、童某某盗窃的四把藤椅和两张桌子价值共计人民币1827元。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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