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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3241986********,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住中宁县********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同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年底,康某甲(已起诉)租用其叔叔康某乙位于同心县豫海镇市场巷子后面的一院落内的一间房子,在里面摆着一张圆桌,并和康某丙、康某丁(已起诉)、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马某甲(另案处理)、丁某甲(已起诉)商议用马某甲购买来的假麻将组织人员赌博。一天晚上21时许,康某甲伙同康某丙、康某丁、童某某、马某甲、丁某甲约来马某乙、马某丙、周某甲、杨某甲、丁某乙(已死亡)在该房间内用事先准备的假麻将进行赌博。在赌博前,康某甲要求参赌人员采用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给参赌的人员提供赌资,康某甲在赌场上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渔利。康某丁负责放哨、打扫卫生、买烟水等;童某某、康某丙、丁某甲、马某甲在场子上钓鱼子。在赌场上童某某使用微型耳机听牌的大小,并根据牌的大小来决定押注。童某某在押注的时候一直是5000、10000元钱的押注,并且始终都赢。童某某、丁某甲、康某丙押注赢钱后都将钱给康某甲并给参赌的人员提供赌资。直到第二天凌晨,马某乙该场被用假麻将骗取了250000元钱、周某甲被用假麻将骗取了68000元钱、杨某甲被用假麻将骗取了40000元钱、马某丙被用假麻将骗取了52000元钱。康某甲在该赌场上当天抽头渔利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同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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