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079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福建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城**栋**房)2017年成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另案起诉),聘用了赖某某(另作处理)管理公司,聘用夏某某(另作处理)、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具体负责技术开发及维护工作,聘用陈某某(另作处理)负责客服工作。经查,**公司通过公司平台向下游公司大量收购“卡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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