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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赌博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非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组,家住紫阳县******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认定:2020年2月20日晚,童某某组织刘某甲、王某甲、杜某某、刘某乙、金某某、黄某某、夏某某、王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在**镇**村严某某家中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2月23日晚,童某某组织刘某甲、王某乙、刘某戊、杜某某、刘某乙、金某某、卢某某、夏某某、王某丙、杜某某、刘某丙在**镇**村**家中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2月25日晚,童某某组织刘某甲、王某甲、严某某、刘某乙、杜某某、刘某丙、金某某、黄某某在**镇**所三楼宿舍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童某某在三场赌博活动中共抽头渔利4500元,三场赌博累计赌资为869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赌博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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