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粮农,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56********,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集益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称:有人举报**镇**村**组童某某家中藏匿有枪支。后民警对井研县**乡**村**组**号童某某家进行了检查,童某某主动交出家中的一支疑似火药枪及少量黑火药、炸药和铁砂子,并供述该枪支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花10元钱购得。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疑似枪支进行鉴定(川乐公物鉴痕字(2019)135号),鉴定意见为:送检可疑枪支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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