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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非法狩猎案)(童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龙头山乡,住德兴市***乡**村**湾**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骑两轮摩托车到玉山县**乡**村对面德兴市辖区内的***山场抓捕石鸡,当晚11时从**村往回赶,途径**乡**村被玉山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玉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所查获物种均为棘胸蛙(中名:石蛙,学名:paa liehigii),数量二十四只,平均每只重约62. 5g,全部为活体,系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山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童某某抓捕20只以上的野生动物,但童某某居住地行政机关并未发布禁猎公告,在2019年8月也并未对禁止捕猎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宣传,不能排除童某某对于禁猎期、禁猎区不知情的合理怀疑,其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8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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