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非法狩猎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71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4********,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淳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童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在禁猎期间,受汪某某、童某某所托,在晚上采用矿灯照射行猎的禁用方式,先后两次到**村**坞和**坞捕捉野生两栖动物棘胸蛙(俗称石鸡)9只。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棘胸蛙确认照片、禁猎通告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