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71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淳安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在禁猎期间,受汪某某、童某某所托,在晚上采用矿灯照射行猎的禁用方式,先后两次到**村**坞和**坞捕捉野生两栖动物棘胸蛙(俗称石鸡)9只。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棘胸蛙确认照片、禁猎通告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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