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童某乙2019年11月14日10时,在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装修问题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崔某某捡起地上装修用的大锤,大声呼喊,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童某乙见状上前欲夺走崔某某手里的大锤进而和崔某某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童某乙被家人拉出门外,被不起诉人童某甲见其眼睛被崔某某打掉在地,脸部被抓伤后,上前与崔某某厮打,殴打其胸腹部。经法医司法鉴定:崔某某左侧5、6肋骨、右侧4、5、6肋骨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破坏的邻里关系已得到修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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