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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753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幢**号,现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弄**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被害人叶某某、高某某分别被网络诈骗后,部分资金流入童某甲实际持有并使用的童某乙的银行账户。童某甲明知资金系非法所得,为逃避侦查,均以柜台转存至黄某某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方式予以转移。其直接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15.7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童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童某甲不起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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