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19〕361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为取得*信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金融”)、*上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融”)等金融机构贷款,被不起诉人童某甲与杨某甲(另案处理)、杨某乙、杨某丙(已判决)利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虚构工作单位等信息向上述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消费合同,多次骗取上述金融机构贷款。其中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参与骗取贷款3次,金额为人民币26472元。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同杨某乙、杨某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上金融”贷款人民币4790元;
2、2017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同杨某乙、杨某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信金融”贷款人民币8376元,骗取“*上金融”贷款人民币4560元;
3、2017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同杨某乙、杨某丙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信金融”贷款人民币4188元,骗取“*上金融”贷款人民币4558元;
案发后,杨某乙、杨某丙已退还全部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银监会文件、个人消费合同、商户合作协议、业务员劳动合同、分期公司放款凭证、付款回单、暂扣款票据、发还清单、凭据、谅解书、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网载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等;
2、证人童某乙、俞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杨某乙、杨某丙及被不起诉人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系初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