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厦门市集美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竭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芗城区芝山路“营后公交站台”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竭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不起诉人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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