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量,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端某某谎称自己名下在石湫镇有一套100平方的拆迁安置房,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陈某某,在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陆续收取被害人陈某某购房款共计31.5万元人民币。至2019年初,石湫镇拆迁安置房交付时,被害人陈某某发现犯罪嫌疑人端某某名下并没有拆迁安置房。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端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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