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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697号

被不起诉竹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竹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在高坪区吃饭喝酒,期间二人因家事发生纠纷,陈某某先行离开,当晚21时,竹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环都大道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124mg/100ml。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19.1±6.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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