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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于山西省万荣县,身份证号码142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王显乡**村第**组,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竹某某与朋友饮酒至21时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山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4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8±4.4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20年4月13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竹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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