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937号
被不起诉人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户,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8日23时52分许,竺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7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人民医院南门口处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竺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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