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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竺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幢**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村**号)。被不起诉人竺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竺某某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竺某某明知吴某某持有的华为笔记本电脑系违法所得,仍至宜兴市**街道**台球室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该华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408元。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竺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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