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奉检刑不诉〔2020〕806号
被不起诉人竺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社(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3月底,被不起诉人竺某甲在奉化区大堰镇万竹原供销社自己家里开设赌场,组织罗某甲、王某甲、罗某乙、周某某、竺某乙、王某乙、毛某某、练某某等二十余人以掷三粒头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存款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竺某乙、王某甲、罗某乙、周某某、竺某丙、王某乙、毛某某、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竺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竺某甲获利较少,且赌客大多为周边村民,情节相对较轻;第二,被不起诉人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第三,被不起诉人竺某甲为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