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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73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和招下村北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0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符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8月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4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12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蔡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并相约在珠海市金鼎科技八路巴士站附近见面。王某某随后伙同被不起诉人符某乙和符某甲(另案处理)去到约定地点,与被害人蔡某某发生互殴,王某某持刀将被害人蔡某某左手掌、左小腿等部位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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