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儋州市**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儋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符某乙与符某甲、符某丙(二人另案处理)约定,由符某丙提供土地,符某甲负责设备安装、维修,符某乙出资,三人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地附近开设洗砂场。2015年11月3日和9日,原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两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拆毁洗砂设备。经鉴定,造成11.898亩一般耕地重度破坏。本院认为,儋州市公安局认定符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11.898亩耕地重度破坏的证据薄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乙不起诉。
检察官:盛宪鹏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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