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5********,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华容县团洲乡团西村一组路段时,撞到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尾部,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于2020年7月20日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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